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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

近年来,残疾人乘飞机出行再也不是什么新鲜事。2009年4月30日,民航局发布《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2015年,为适应残疾人航空运输的新发展、新情况,民航局在总结残疾人航空运输工作经验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借鉴美国、欧盟及亚太国家的先进经验,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今天我们就来讲解一下《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希望广大残疾人朋友能够更加明了有关政策法规,以便他们今后能够顺利地乘飞机出行,少一点麻烦多一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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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规定

1.民航局为什么要出台《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规定》?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乘机出行已变得越来越普遍。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残疾人不同于普通旅客,在乘坐飞机出行时对民航服务有着更多、更高、更特殊的要求。为了使残疾人享受与正常人同等的航空出行权利,为残疾人提供更大便利,民航局发布了新修订的《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残疾人航空运输的管理和服务,保护残疾人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乘机出行提供了较为规范和细致的规则和流程。今后,希望更多的残疾人旅客能够独立自主的享受民航运输服务。

2.残疾人乘坐飞机出行有人数限制吗?会不会出现到了机场被拒绝登机的可能性?

答:原则上,任何残疾人持有有效客票都可以乘坐飞机出行,承运人不能限制同一个航班上残疾人的数量。但是,为了保障残疾人和其他乘机人员的安全,考虑到紧急情况下撤离和安全疏散的需要,对同一架次航班上没有陪伴人员但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的人数进行了规定,这一规定仅涉及以下残疾人:使用轮椅的残疾人、下肢严重残疾但未安装假肢的残疾人、盲人、携带服务犬乘机的残疾人、智力或精神严重受损不能理解机上工作人员指令的残疾人。

根据飞机的机型大小,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而在实际乘机时没有陪伴人员的残疾人人数限制,具体为:(1)航班座位数为个时,为2名;(2)航班座位数为个时,为4名;(3)航班座位数为个时,为6名;(4)航班座位数为400个以上时,为8名;(5)载运残疾人数超过上述规定时,应按1:1的比例增加陪伴人员,但残疾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一倍;(6)载运残疾人团体时,在按1:1比例增加陪伴人员的前提下,承运人采取相应措施,可酌情增加残疾人乘机数量。

3.如果是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同行的陪伴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他/她的陪伴人员应在定座时声明陪伴关系,并单独出票。陪伴人员应有能力在旅行过程中照料残疾人,并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其撤离。

4.多少残疾人乘机构成残疾人团体?

答:统一组织的10人以上(含10 人)残疾人在同一天、同时乘坐同一航班,构成残疾人团体。

5.残疾人乘机出行需要提供医疗证明吗?

答:一般情况下,残疾人乘机出行不需要提供医疗证明。除非残疾人在飞行中需要使用医用氧气或者承运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残疾人在飞行过程中没有额外的医疗协助无法安全地完成航空旅行这两种情况下,残疾人应当提供医疗证明。

医疗证明应当在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在航班离站之日前10日内开具。该乘机医疗证明应当由医院出具的书面证明,说明该残疾人在航空旅行中不需要额外医疗协助能安全完成其旅行。

6.残疾人乘机时可以携带动物进入客舱吗?

答:根据目前《办法》的规定,残疾人乘机时可以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服务犬是指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服务犬不包括宠物犬。

残疾人在乘机前应当向承运人或者机场安检提供服务犬的身份证明和检疫证明,以备必要的检查。

残疾人在乘机出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1.残疾人在定座和购票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答: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陪伴人员但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应当在定座时将残疾情况、所需服务及协助要求等信息告知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残疾人从销售代理人处定座的,销售代理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承运人。承运人在核实情况后尽快答复定座的残疾人,是否能够满足其乘机需求。

残疾人在订票阶段,需要特别注意时间要求。即残疾人需要承运人提供下列特殊的设备设施或服务时,应在定座时提出,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48小时:

(1)供航空器上使用的医用氧气;

(2)托运电动轮椅;

(3)提供机上专用窄型轮椅;

(4)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团体提供服务;

(5)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

如在紧急情况下,残疾人确无时间提出上述要求,承运人应根据情况尽可能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2、残疾人托运轮椅在机场需要使用轮椅怎么办?

答:残疾人需要托运其轮椅的,可使用机场的轮椅。残疾人愿意在机场使用自己轮椅的,可使用其轮椅至客舱门。

3、残疾人需要承运人提供特殊的设备设施、服务或登机、离机协助,在办理乘机手续时间上有什么要求?如果残疾人未满足时间要求,对承运人的要求是什么?

答:残疾人需要承运人提供《办法》第十二条或第四章规定的登机、离机协助的,应在普通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截止前2小时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

残疾人未能按《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前通知或未按本条要求提前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的,承运人应在不延误航班的情况下尽力提供上述服务或协助。

4.残疾人可以携带什么助残器具进入客舱?电动轮椅的托运要求是什么?

答:以下助残器具可以带进客舱:肢残旅客的拐杖、折叠轮椅或假肢等助行器;聋人旅客的电子耳蜗、助听器等助听设备;盲人旅客的盲杖、助视器和盲人眼镜等。

电动轮椅应托运,残疾人托运电动轮椅,应在普通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截止前2小时交运,并符合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关规定。

5.残疾人服务犬在客舱内有什么要求?

答:残疾人将服务犬带进客舱,应在登机前为其系上牵引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

残疾人应负责服务犬在客舱内的排泄,并不会影响机上的卫生问题。

带进客舱的服务犬,应在登机前为其系上牵引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承运人在征得服务犬机上活动范围内相关旅客同意的情况下,可不要求残疾人为服务犬戴上口套。

除阻塞紧急撤离的过道或区域外,服务犬应在残疾人的座位处陪伴。残疾人的座位处不能容纳服务犬的,承运人应向残疾人提供一个座位,该座位处可容纳其服务犬。